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
益阳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楚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符合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l3-86)规定的结村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之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资阳区、赫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所辖区域内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定
第五条 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由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下简称房鉴办)鉴定方为有效,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无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益阳市房鉴办负责本市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各县(市)房屋鉴办负责所区域城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资阳区、赫山区房地产管理门分别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所辖区域房屋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市房地产管理局负处理房屋安全鉴定中特殊、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房鉴办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房鉴办至少配备两名中级以上土建工程师;县(市)房鉴至少配备两名土建助理工程师或一名土建工程师和一名建技术员。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建委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