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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颁布《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受理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工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综合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意见报市工促局。

  (三)市工促局将评价意见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上级控股(集团)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要求控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的主营业务和独立的研发体系,且申报数据不得合并下属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财务数据。

  第九条 认定结果由市工促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条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工促局。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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