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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7]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25号,湘政发[1995]18号,市人民政府益政发[1996]3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到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能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能部分发放在职工工资的,应按职工工资发放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对不能保证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应按益政发[1996]3号和益劳发[1996]11号文件规定,办理缓解手续。凡未经批准缓缴而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除收取逾期利息外,按日加收应缴基金额5‰的滞纳金。
  三、把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纳入企业目录考核的内容,并签订基金征缴责任书。凡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其经营者不得享受年终承包奖及奖励工资,不得评先。劳动部门不得增中单位工资总额,单位原则上不得招工或调入人员。不得投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得购置小汽车、手提电话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投入。
  四、各单位开户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机构搞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划缴工作。对于社保机构提交的结算凭证,要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及时办理划转手续,不得任意压票、退票或拒付。
  五、审计、劳动部门以及社保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计划和工资总额的审计和稽查。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虚报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或直接责任人按少缴或者冒领金额1至2倍处以罚款。
  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的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违背,除责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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