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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每年新增加的教育事业费中列出专款,帮助民族乡(村)改善办学条件;市和有关区、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的民族教育补助费,由同级民族事务部门掌握,专款用于少数民族特困子女的学杂费补助。
  各类高级中学降低20分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市计委、市教委每年要在市属卫校、师范学校为民族乡安排2-3名定向招生指标,在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市教育、人事、计划等部门要在1999年底前将民族乡(村)民办教师转为公办;各级教育和科技部门要继续帮助民族乡建好农科教中心。
  六、由市卫生局牵头,辖有民族乡(村)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在2000年前完成民族乡卫生院危房改造和配套建设。辖有民族乡的县级财政要为少数民族乡设立一定数量的民族医疗减免费,由县级民族事务、卫生部门掌握使用,用于少数民族特困户的医疗减免。
  七、市、县应组织直属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在2000年前帮助民族乡完成农村站、畜牧站、农技站、林业站、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计生委等乡镇单位的硬件建设,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加强财源建设。
  八、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管理;工商、卫生、城建、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主动支持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业主开办清真“三食”企业。
  九、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厂矿企业的回、维等有清直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12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经费来源由所在单位解决;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可参照执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遇重大传统民族节日,可放假1天。鼓励干部到民族乡工作,在民族乡机关工作的干部,工资上浮一级,连续工作5年且均评为称职的,上浮工资作为固定工资。
  十、各级政府及其人事和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积极培养、选拔与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辖有民族乡(村)的区、县(市)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大通湖、北洲子农场,在招聘、录用、培训干部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用于从当地少数民族中选拔任用干部;行政机关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干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在年龄、文化、考分等方面要适当放宽条件;征兵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青年;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单位负责人中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要尽快解决少数民族干部来源缺乏,职级结构不合理、人数偏少等问题,使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十一、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与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基金配套,主要用于民族乡和其他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区、县(市)财政应按少数民族人口人平3元以上的标准设立民族事业补助费,分别由同级民族工作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同胞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一些特殊困难。上级政府拨给民族乡(村)的各种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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