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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我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步伐,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湘委〔1994〕23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2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2000年以前,全额免征民族乡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办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民族村(组)或农户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民族村办企业的所得税,其中,特困民族村(组)、户的各项税收全额免征。上述减免税额由当地县级财政在下放给乡镇的税收征缴基数中核减后,由乡(村)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户(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人口原则上应当全免,汉族人口减半征收,征收后留用或返还的税款由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少数民族贫困村、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民族事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减免税收专款专用。
  对粮食不能自给或仅能自给的民族村(组),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免征定购粮。
  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办、工商局要积极配合市财办、市工商局加强民族乡集贸市场的建设,力争在2000年前帮助民族乡建设好1-2个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经济发展基地,市、县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
  三、各级计划、农村工作等部门,每年要为民族乡(村、组)解决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指标;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帮助民族乡(村)加快开发高效农业或生态农业;市、县水利部门每年要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和物资,支持民族乡(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交通部门要争取在1999年前帮助民族乡(村、组)改变交通落后状况;邮电部门要扶持民族乡(村)逐步改善通讯条件,金融部门对民族乡(村)要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帮助民族乡(村)发展生产。市、县重点特殊项目资金以及以工代赈资金要向民族乡扩大投入比例。
  四、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根据民族乡(村)的实际情况,支持他们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办好乡镇企业,同时要指导、帮助民族乡(村)合理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壮大集体经济。
  外地投资者来民族乡投资办企业或少数民族同胞来益阳市辖区内投资办企业享受民族乡自办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县、乡、村办企业,如果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达30%以上,其税收征收按民族乡企业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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