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本处罚细则中,处罚标准主要依据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而制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包括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建设使用性质。
  第四条 根据土地地价情况,将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以下七类(详见处罚细则附图):
  (一)A类涉及区域: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二)B类涉及区域: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
  (三)C类涉及区域:
  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
  (四)D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五)E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F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门头沟区、昌平区、首都机场以及远郊区(县)中心区域。
  (七)G类涉及区域:
  怀柔区、密云县、平谷区、顺义区、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
  第五条 依照建设项目立项及违法建设主体将违法建设分为开发单位、非开发单位、个人和一般建筑物,再按照使用用途进一步细化。
  (一)开发单位
  1、非居住建筑:会展中心、写字楼、商场、超级市场、饭店、银行、高尔夫球场等。
  2、居住建筑: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四合院等。
  (二)非开发单位
  1、经营用房:商业用房、出租办公楼等。
  2、生产用房:自用办公楼、工业厂房及相应附属设施、仓库等。
  3、生活用房:职工宿舍、大学生公寓、老年公寓、食堂等。
  文教、体育、卫生、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按生活用房标准处理。
  (三)个人
  1、经营用房:属于营业性质的房屋。
  2、生活用房:属于居住性质的房屋。
  对一般建筑物、施工暂设、棚房及其它临时建筑物按400元/平方米处罚。
  第六条 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以下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
  对于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同意)、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视其情节给予减轻处罚,按处罚细则附表中标准乘以系数0.9、0.8、0.7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