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处罚细则中,处罚标准主要依据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而制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包括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建设使用性质。
第四条 根据土地地价情况,将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以下七类(详见处罚细则附图):
(一)A类涉及区域: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二)B类涉及区域: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
(三)C类涉及区域:
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
(四)D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五)E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F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门头沟区、昌平区、首都机场以及远郊区(县)中心区域。
(七)G类涉及区域:
怀柔区、密云县、平谷区、顺义区、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
第五条 依照建设项目立项及违法建设主体将违法建设分为开发单位、非开发单位、个人和一般建筑物,再按照使用用途进一步细化。
(一)开发单位
1、非居住建筑:会展中心、写字楼、商场、超级市场、饭店、银行、高尔夫球场等。
2、居住建筑: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四合院等。
(二)非开发单位
1、经营用房:商业用房、出租办公楼等。
2、生产用房:自用办公楼、工业厂房及相应附属设施、仓库等。
3、生活用房:职工宿舍、大学生公寓、老年公寓、食堂等。
文教、体育、卫生、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按生活用房标准处理。
(三)个人
1、经营用房:属于营业性质的房屋。
2、生活用房:属于居住性质的房屋。
对一般建筑物、施工暂设、棚房及其它临时建筑物按400元/平方米处罚。
第六条 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以下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
对于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同意)、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视其情节给予减轻处罚,按处罚细则附表中标准乘以系数0.9、0.8、0.7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