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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03]85号)


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各区(县)规划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经2002年12月18日“第30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该处罚细则制定的标准执行,以确保处罚细则得以顺利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附表(试行)(略)
  3.《<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附图(略)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时,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处罚细则附表所制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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