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8]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支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支出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支出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在专项支出管理上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忽视专项支出管理,事前无预算,支出无监督、无决算,专款不专用。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市推行财政两项改革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专项支出立项、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完成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基建维修等由财政或由单位综合预算安排的支出,须由单位写出专题报告,造具详细的预算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专项支出执行过程中,承办单位必须按专项支出项目设置专项支出明细帐,并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由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承办单位应编制专项支出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支持专款专用和包干使用的原则。专项支出资金由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凡专项支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从单位正常经费中予以扣回,并不再安排该单位此项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