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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契税《条例》和《规定》,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保障契税征收到位。
  二、严格依法征收契税。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外国人),应当依照《条例》和《规定》自觉申报、缴纳契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降低契税税率,减免契税;减免契税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
  三、加强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契税征管。契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财政机关自征契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房产、国土管理部门代征。各级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契税及时足额入库。国土、房管、房改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紧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契税征管工作;房产、国土部门受托代征契税,不得截留、挪用、转移契税收入。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偷税、骗税、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契税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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