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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4月13日

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的意见
(市气象局 2000年3月28日)

  为减轻雷电造成的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市、县两级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必须切实履行防雷减灾行政职能。未设防雷减灾管理机构的地区,其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上一级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规划、质监、房产、水利、电信、电业、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二、实行防雷设施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三、实行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防雷减灾工作方针。各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所属的专业机构,应每年组织对当地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一般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1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防雷设施属特种防护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做好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防雷减灾专业机构处理。市、县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督促所属的专业机构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定,保证技术数据真实、科学。
  五、严格防雷设施安装设计审核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设施安装设计,必须经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变更设计方案,必须按原方案报批程序报批。施工单位应按经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施工的监督。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等的防雷设施,市、县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进行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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