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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0]8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湘政发〔200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制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制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坚持从大局出发,坚持以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杜绝部门倾向;要坚持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政方针紧密结合,并切合益阳实际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要坚持全面贯彻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职权设定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切实防止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法制化;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切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必要性的审核。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应正式行文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并附有代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请示性公文一律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部门依次呈送有关领导签批。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必须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
  三、切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加强拟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论证工作,应采取会稿、会签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未获会稿、会签或参与座谈会的半数以上部门、单位认可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得呈报市人民政府。
  四、切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和文字审核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及起草部门进行文字审核修改,确保其文本质量。
  五、切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政策协调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草案进行政策协调,并将协调形成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参加协调会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代表本部门、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明确的认可或否定意见,其意见应详细纪录在案,随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印发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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