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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房改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房改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政发[200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房改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2月1日

  益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通,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上市交易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出租和抵押。
  第四条 益阳中心城区(包括资阳区、赫山区,下同)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的流通与消费。

第二章 上市交易条件

  第六条 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全部产权,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按房改标准价购买了部份产权的,应在上市交易前按届时的房改政策衔接为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拆迁范围的;
  (二)已鉴定为危房的;
  (三)已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法定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该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
  (六)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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