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29日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意见
(2000年11月23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市实施《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益政发[1999]13号)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渠道。作为过渡性措施,由参保单位按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住院统筹费用,以解决统筹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
二、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的基础上,允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以内。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医疗支出,可以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也可以部分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用于本企业职工大病保险以外的住院费用支出,但不进行超出企业范围的社会调剂。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单独立帐管理,当年结余的费用,可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