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金融协调服务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的煤炭行业管理、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四)将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规定权限内工业及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各项规划、计划的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组织拟订全市财政金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管理地方金融市场;协调筹措重点建设资金;负责全市上市公司的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全市创业投资的发展和制度建设;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审批限额以上利用外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