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由市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