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水土保持、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水土保持、渔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专项规划和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城乡供水水源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回供和节约用水及水电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