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承担全市推进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省、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