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益政发[200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确保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破产工作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集体)企业破产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破产的企业必须优先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利息及滞纳金。
二、破产的企业必须从企业破产终结之日起,按照本年度全市离退休人员人平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为其离退休人员向所属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方负责向其参保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破产的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对实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前破产的企业抵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实物,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妥善保管,经国有资产部门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拍卖处理,拍卖收入全部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实物抵费金额与实际拍卖收入之间的差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拍卖过程要公开、透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中谋取私利。今后,各类参保单位一律不得以物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规范企业破产的国有资产变现行为,确保优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市人民政府成立益阳市企业破产和国有资产变现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企业破产和国有资产变现工作。
五、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益政发[1996]1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安置费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