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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五
益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居民住房解危解困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省政府湘发(1994]34号文件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在于通过“土地划拨、减免税费、降低成本、控制价格、定向销售”的方式,向城镇中低收入的职工、城镇居民提供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经济的住房,使市区(资阳区、赫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在2000年前达到10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坚持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没”以及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细则。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建安造价、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建设管理费等组成,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物价等部门核定,并实行限价管理。
  第六条 经本人申请,单位(纯居民由居民委员会)统一申报,由市建委、市房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每户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无房户、危房户、拆迁户、离退休职工、教师可优先购买。
  第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实行行政划拨,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要求,本着尽量靠近城区、便于利用现有市政设施、就近安排住户和促进旧城改造的原则进行规划,分期分批拨出。
  第八条 在旧城改造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其折迁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九条 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满足住房解危解困计划的前提下,20%可作为商品房销售,所得收入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以中小型户室为主,既要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要满足中长期基本生活需要,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向专业银行申请的建房贷款;二是来自城市住房资金的专项借款;三是组织职工集资或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四是向国家争取的“安居工程”的专项贷款或市政府用于职工住房解危解困的专项拨款或借款;五是引进外资。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市房改办有权检查、监督,市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向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贷款、来自城市住房资金的借款,按国家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发生的利息,按实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其所建住房总量的2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售给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对象,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从征地至销售过程中需缴的税费按湘政发[1994]1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减免,所有押金全部免交。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计划部门优先安排计划,规划、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施工管理部门优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1995]湘房价字第40号文件实行减免;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给予酌情照顾。
  第十八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六
益阳市职工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住房的积极性,加快全市城镇住房建设,根据省政府湘发[1994]34号文件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市区(资阳区、赫山区)城镇常住户口的无房户、拥挤户、危房户及愿退出现租住公房户,以及在同一城镇有私房且人平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又无法扩建的户,都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第三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其集资额不得少于成本价的30%,不足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筹集。鼓励职工按市政府公布的成本价或标准全额集资。按成本价金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标准价金额集资的,集资个人拥有部分产权。以上产权的最终确定应于住房建成交付使用后,依《益阳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低于标准价全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可向集资职工出售或出租。采取出售方式的,依照《益阳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计算房价和办理购房手续,其个人集资款可转为购房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购房手续而采取租赁方式的,依照《益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计付租金。个人集资款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具体标准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五条 集资建造住房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凭基建计划审批表和计划、规划定点审批表及集资建房申请报告,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开始集资。
  2、市房改办凭该单位在指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存款证明、个人集资明细表和有关资料,下达批复。
  3、集资建房单位凭市房改办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和建房手续。
  第六条 凡新建住房均应按本规定实行集资建房办法,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凡不实行集资建房办法者,计划部门不得给予基建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
  第七条 职工集资建造的住房必须是五层(含五层)以上的楼房。
  第八条 各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存入指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由市房改办和银行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对个人集资建房实行指导性计划,建筑面积可在控制标准面积以外的15平方米之内适当放宽,但超控制面积部分须按市场价交纳集资款。装修和设备超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按实计算,金额由个人另行负担。
  第十条 职工集资建房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需新征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要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费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部分按《益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施办法》的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二条 凡在职工集资建房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投机牟利的,收回所减免的税费并处所减免费l-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鼓励住房需求量很大而又具有实际组织能力的单位,依法组织住房合作社。成立住房合作社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七
益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保障住房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资阳区,赫山区)范围内的市属区属及驻市单位依照房改政策已出售给个人的住房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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