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四
益阳市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资金管理,根据《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职工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住房资金筹集要按照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拓宽渠道,扩大融通,逐步建立由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组成的三级住房资金体系。
第四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管理,分级所有;专款专用,增值分成:多存多贷,低息有偿;解困优先,适度倾斜;加速周转,滚动增值;确保良性循环,促进住房建设。
第五条 市及各区、县(市)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对当地住房资金(含中央、省驻当地单位的住房资金)的筹集、调度、结算和管理,编制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并报本级政府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
第六条 城市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
1、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2、各级财政用于住房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3、征自住房的房产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
4、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租赁保证金、押金收入以及以息抵租的利息收入和住房建设债券收入;
5、对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征收的统筹金;
6、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征收的统筹金;
7、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所筹资金;
8、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进入城市住房资金的各种资金。
第七条 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
1、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
2、自管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
3、自管公有住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自管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集资建房款、合作建房款;自管公房押金收入、以息抵租的利息收入和住房建设债券收入;
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和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包干经费结余中提取的资金;
6、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下属单位 征收、调拨的住房资金;
7、城市住房资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 算拨入的专项住房资金;
8、单位住房资金利息收入;
9、自管公房出售后按规定提取的公共部分维修储备基金和职 工交缴的住房维修统筹资金;
10、其他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租补贴等方面的资金。
第八条 个人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住房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条 城市住房资金使用范围:
1、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单位资助中的不足部分:
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以及政府统一安排用于职工住房解危解困的专项拨款;
4、按政策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资金使用范围:
1、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单位交纳部分中的不足部分;
2、自管公有住房的建设、维修、改造和管理;
3、归还单位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4、购买政府发行的住房建设债券;
5、其他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和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可作为政府、单位、个人购建住房的贷款担保。
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全市住房资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各级住房租金的筹集。调度、管理,编制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报政府审批后执毹,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拟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营运、归还、管理等有关制度,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资金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编制住房资金预决算,经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
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的缴交比例,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资金管理的配套相关政策。
5、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核定、划转或使用住房资金。
6、检查、监督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金融业务,核定收缴住房资金经营收益。
7、负责集中管理的住房资金使用安全性,确保住房资金的保值、增值,保证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资金本息的偿还。
8、负责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住房资金管理资料档案库,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住房资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其责、权、利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办理。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房改金融业务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各级住房资金都必须按规定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专户。
第十八条 存入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的单位住房资金存款按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由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季度支付一次,作为政策性住房资金收益。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益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使用住房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文件。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住房资金专项贷款须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及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各受托银行房地产信借部应遵守委托协议规定,本着保本微利,服务于房改的原则,密切配合,开展房改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拒不履行委托协议和政府审批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办理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违者按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银行对住房资金的划转不得无故扣押,违者按违反人民银行结算纪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隐瞒、截留、挤占、拒缴和无故扣押住房资金,违者除责令限期收回外,对单位。按违纪金额的10%以下处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法入代表处以相当于本月基本工资1-3倍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罚款不得在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缴。所有罚款(与公积金有关的罚款除外)一律上缴财政。与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罚款及滞纳金计入中心公积金收益帐内。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住房瓷金及其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计划、城建、国土、财政、税务、银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市属各部门制订与住房资金管理有关的政策时,应与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协商一致,然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报市、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