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区划分:一价区是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公房,基本租金标准不增不减;二价区是本市城区内非规划区和李家洲、青龙洲、团洲等地的公房,按基本租金标准减少4%;三价区是资阳、赫山两区所属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公房,按基本租金标准减少10%。
2、朝向:属于南北朝向的住房,基本租金标准不增不减;属于东西朝向的住房,基本租金标准减少5%。
3、住房所处的层次根据价区划分和朝向区别后的相应基本租金每平方米按下表所列标准增减,但底层是夹空层杂屋的,其一层不增不减。
层数
减率
层数
| 一
层
| 二
层
| 三
层
| 四
层
| 五
层
| 六
层
| 七
层
|
一层
| 0
|
|
|
|
|
|
|
二层
| -4
| +4
|
|
|
|
|
|
三层
| -4
| +4
| 0
|
|
|
|
|
四层
| -4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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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层
| -6
| 0
| +6
| +6
| -6
|
|
|
六层
| -6
| 0
| +6
| +6
| 0
| -6
|
|
七层
| -6
| 0
| +6
| +6
| 0
| -6
| -8
|
第三章 超标面积加租办法
第九条 租住一套公房的,其超过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相应基本租金的2.5倍计租;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相应基本租金的3.5倍计租。
第十条 在同一城镇有私房又租住公房和租住多套(处)公房的,其面积合并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均按基本租金标准的3.5倍计租。
第十一条 出租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应收回公房。不退出公房的,其公房面积全部按相应基本租金标准的6倍计租。
第十二条 利用公有住房(含附属房)转租牟利,充当二房东的租赁户,产权单位应坚决收回其公房,并按有关规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用公款超标装修和超标配置设施的公房,其超标部分必须按造价总额由承租人一次交清,不再另行提租。
第四章 租金计算办法
第十四条 住房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堂屋)、壁柜、厨房、厕所(共用厨房、两户共用厕所全价计租按户分摊)、封闭阳台、户内过道等。
第十五条 挑阳台、凹阳台面积按50%计算租金。
第十六条 搁楼、地下室、杂屋等附属房面积按50%计算(高度超过2.2米的则按全价计算),但不进入控制面积。
公用走廊、楼梯、阳台、晒台、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公用厕所不计祖。
第十七条 住房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租金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面积和租金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八条 租金计算公式:
月租金=控制标准内面积×相应基本租金×(1-价区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超标面积×相应基本租金×相应倍数×(1-价区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附属房租金。
运用上列公式运算,超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时,超标准面积数和相应倍数应分档计算。
第五章 租金减免
第十九条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仍实行减免政策。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租金部分金额免缴,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享受;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租金部分减免50%;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租金部分减免30%;
4、退休职工和在职的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人员及烈士家属新增房租支出过多,月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2%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由本人写出申请,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其新增租金部分可酌情照顾,但减免幅度不得超过新增房租的30%。
以上减免限于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新增房租。
第二十条 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单独居住者,新增租金金额免缴;与亲属同住者,按职均住房面积增支部分减免。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金必须按月收缴。
1、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按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
2、出租给外单位职工的住房,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单位签订 委托协议由后者代扣并解入前者帐户:
3、无工作单位的承租户,由承租人按月缴付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房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产权单位必须将收缴的租赁保证金和按月收缴的租金存入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基金专户,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提租和租金交缴不到位的单位,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得为其发放购建房贷款,房改部门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其职工无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金调整后,不发补贴。原集资建房住户其集资利息低于现租金的,差额部分要按实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