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A栏指无架空层;B栏指有架空层。
2、特殊情况,经评估可变更层次增减率,但变更后的代数和不得小于变更前的代数和。
附表四
外墙饰面价格增减系数表
外 墙
| 增 减 %
| 外 墙
| 增 减 %
|
瓷砖、马赛克
| +5
| 干 粘 石
| +1
|
喷 塑
| +3
| 水泥砂泵
| 0
|
水 涮 石
| +2
| 清 水 墙
| -2
|
附件三
益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租金不能养房的状况,缩小租售比价的差别,根据《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资阳区、赫山区)及其建制镇的自管和直管公有住房,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标准可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但提租方寒必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房改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即内空面积)。
第二章 租金标准
第五条 住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月平均1.00元的基本标准,根据房屋不同质量、结构分成四类七等基本租金,其标准如下表:
结构
类别
| 房屋
等级
| 结 构
| 设施及其他
| 月租金
元/㎡
|
承重部份
| 楼、地面、屋面
|
钢
混
|
|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现浇
| 水泥楼地面,平屋面或钢混坡屋面,平瓦屋面
| 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
宅
| 1.50
|
砖
混
| 一等
| 砖墙或部份钢混梁柱、圈梁等
| 水泥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坡屋面
| 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 1.30
|
二等
| 砖墙或部份钢混梁柱、圈梁等
| 水泥楼、地面或木楼面,平屋面或平瓦屋面、坡屋面
| 非成套住宅
| 1.00
|
砖
木
| 一等
| 砖墙或木柱梁架
| 木楼板或水泥地面、坡瓦顶屋面
| 庭院式、水电设施
齐备、成套住宅
| 0.80
|
二等
| 砖墙或木柱梁架
| 木楼板或水泥地面、坡瓦顶屋面
| 结构正规、独厨或
共厨、室内无上、
下水设备、共用厕
所、非成套住宅
| 0.60
|
简
易
结
构
| 一等
| 木柱、木梁木架
| 木楼板、素土地面、坡瓦屋面
| 不规范建筑,室内
无上、下水设备,
共用厕所、非成套
住宅
| 0.50
|
二等
| 砖、泥砖、板、木板
| 素土地面、小瓦、毛草、油毡屋面
| 工棚、土草房、干
打垒等非成套住宅
| 0.30
|
第六条 实行新房新租制度,1992年1月1日后建成的成套住房和腾空的成套旧住房,均执行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基本租金标准如下表:
结构
类别
| 主 要 结 构 、 设 施 特 征
| 月租金
元/㎡
|
钢
混
|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现浇
水泥楼、地面或楼、地面、墙有普通涂料一般标准装
修。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 1.80
|
砖
混
| 砖墙或部份钢混梁柱、圈梁等
水泥楼、地面或楼、地面、墙有普通涂料一般标准装修
弛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 1.60
|
砖
木
| 砖墙或木柱、木梁、木架
水泥地面、楼面、有普通涂料一般标准装修
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 1.50
|
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租金标准的同时,也可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新建住房和经过大修的腾空旧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交纳30元租赁保证金;未经过大修的腾空旧房每平方米交纳2Q元租赁保证金。超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相应标准的2.5倍交纳租赁保证金;超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相应标准的3.5倍交纳租赁保证金。公房退出时,保证金退原承租户,但不计息。
第七条 租房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46平方米;科级干部53平方米;县处级干部6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77平方米.上述标准不是建房、分房、租房的必达标准。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识分子租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湘房改字(1995)第04号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比照相应的行政职务确定。
每户面积控制标准可选择夫妻双方高的一方确定、
第八条 根据房屋所处的价区、朝向、层次对照相应的基本租金标准按以下增减因素计算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