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统一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资助的部分,于每月单位发放工资后五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通过转账、托收、交现等方式,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记入职工个人名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成立、组建的单位,从发薪之日起,实行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为严重亏损、无力全额为职工交纳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申请,报同级房改办批准,可暂缓缴存公积金或降低公积金缴存率。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齐缓交或补足降低的部分。
职工个人确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单位同意可暂缓交纳公积金。职工个人暂缓交纳公积金期间.单位暂停为其提供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公积金存款接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计息。
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单位交纳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1、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及其他可划转的资金(包括单位住房周转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应从原有住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市公积金的业务主管单位,属全民事业性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自我积累,业务上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增强公积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l、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公积金存贷办法和公积金的相关配套政策。
2、核定公积金的缴交基数,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
3、编制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4、审查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5、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公积金安全性,保证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的偿还。
6、检查、监督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按委托协议承办的公积金金融业务:检查、监督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
7、进行公积金的核算,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并报政府审核执行。
8、代管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
9、建立公积金资料档案库,健全公积金的管理体制,搞好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业务的委托与指定:
1、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政府委托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存贷结算业务。责、权、利,按与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的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执行。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区、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业务,按属地原则分工办理。
3、除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外,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办理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主要职责:
1、按照委托协议,建立单位和个人公积金账号,收取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发放全省统一的《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填写、登记公积金缴存款和利息额。
2、按照政府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发放、回收个人、单位购房、建房抵押贷款.并负责抵押物保险。
3、办理职工支取、转移公积金手续,按照委托协议支付职工公积金本息,按时打印存折,接受单位或职工个人查询,并于每年7月1日发放对帐单。
4、及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交割公积金缴存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负责反映公积金归集、使用等有关信息,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会计、统计报表: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
5、认真执行银发[1994]313号《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明确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工资基数。
2、提供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变更清册并填写汇缴书。
3、按月及时缴存公积金。
4、代理职工向房地产信贷部查询公积金结存情况(职工个人也有权持本户公积金存折直接向所承办的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5、建立、健全单位公积金管理档案,协助提供职工个人使用公积金时所需有效证明。
6、接受中心和房地产信贷部对单位和职工个人有关公积金情况的咨询调查。
第十八条 公积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积金的支付、使用和偿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不得用于个人住房内部装修、认购住房建设债券、交纳住房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不合规定的开支.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使用计划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2、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3、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4、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5、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券。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公积金.如不足,可使用非本户直系亲属成员的公积金,但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如果仍然不足,可向受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贷款,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职工所在单位担保,并由职工个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存入职工原公积金帐户内。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按时为职工交纳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公积金余额的80%。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1、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时,由本人提取公积金本息余额。
2、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其公积金本息余额划帐转入调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公积金帐户。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上述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可由职工本人(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中心审批,然后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件和《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到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公积金业务的处理规定:
1、停薪留职职工从停薪留职之日起,单位和个人停止缴存公积金,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存储在该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头内,职工复职后继续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2、自动离职和被单位开除、辞退的职工从自动离职和被单位开除、辞退之日起停止缴交公积金,存储的公积金本息由职工个人提取(需有单位的有关证明),职工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补交和续交公积金。
3、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职工,从服刑之日起停止缴存公积金,服刑期间其公积金本息仍存储在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内。刑满后不能复职的,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刑满后复职的,继续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不实行公积金制度或降低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严格按照《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按期交纳公积金的单位,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交纳,并对迟交部分按日收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积金.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支取、使用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除如数追回所支取、使用的公积金外,对当事人和单位法人按动用金额每日处以5‰的罚款;造成公积金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受托银行拒不履行委托协议和政府审批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办理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按违约处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取消其委托业务外,由违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属各有关部门制定与公积金管理相关的配套政策,应与市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一致,然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公积金实施细则,经市、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