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逐步建立起以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前,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点就是抓好安居住宅的建设、分配,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解危解困步伐。市、县两级均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各级政府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从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
2、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规划、税费等方面按湘政发[1994]18号文件给予优惠。经济适用住房要合理设计,实行一般标准装修,降低住房造价。多渠道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基金融通应优先保证用于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部门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
3、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要拿出20%以上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同级政府用于安排住房解危解困。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4、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发展住房合作社。凡城镇职工、且夫妻双方均有同一城镇常住户口的无房户、拥挤户,愿退出现住公房户,以及在同一城镇有私房、但人平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水平、又无法扩建的户,都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参加职工集资合作建造住宅。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能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职工集资标准一般应按占住房成本价30%以上比例确定,具体集资标准,由各区、县(市)和单位根据房屋结构等具体情况确定。鼓励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全额集资,按成本价金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标准价全额集资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未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全额集资,其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集资职工可获得住宅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租金标准和职工个人集资款的处理由组织单位和集资职工按租金改革办法具体协商议定。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的集资房可向集资职工出售,按向职工出售房有住房政策办理,原集资款可转作购房款,多退少补。
职工集资建造住宅,原则下不得超过规定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相应按市场价交纳集资款。集资建房的超标准装修全额由集资职工负担,且应一次付清。
集资建房必须经区、县(市)房改办审批。集资建房款必须存入政府房改办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出资部分的税费减免,按省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文件有关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办理。单位出资部分的税费减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五、搞好原售房政策与现售房政策的衔接
(一)1994午1月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方案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且严格按方案具体实行的,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重新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其余的均须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1994年度成本价的比重重新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二)1994年1月1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和预购1994午1月1日后新建的公有住房(含在建住房)一律按本方案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进行规范。
(三)鼓励购房职工按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及本方案的售房政策补交售房款,从而提高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已购房的领导成员要带头补交购房款,以推动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作为90年代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来抓,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房改机构是行使行政职能的办事机构,要赋予其相应的协调决策权力。各区、县(市)必须建立健全房改工作常设机构,保证房改机构的资金来源,以稳定房改干部队伍,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步推进。
(二)各县(市)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和省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以及本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有对前段售房的政策与新政策的衔接意见。各县(市)的实施方案和以后的年度实施方案应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执行。所有单位(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县(市)政府经省批准的房改方案及相应的部署。城区范围内,由市房改办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发证。具体运作为市房改办直接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及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单位,两区房改办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三)加强住房资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已筹集的住房资金应严格使用方向与程序,严禁挪作他用:对按本方案归集的各种住房资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应制定专门办法或细则严格管理,保证其滚动增值,真正用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各专业银行应严格区别住房资金与一般存款,尽职尽责按房改部门的要求作好资金归集和投放工作;如违反委托条款.各级房改领导小组有权调整其资金归集范围。
(四)各区、县(市)应结合房改,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出发,相应调整城镇建设规划和住宅建设布局规划,逐步实行住宅区与工作区分离。从现在开始,原则上应停止再在工作区内建住宅的做法,以利于住房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五)加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对职工住房的管理从以往与生产性房产的混合管理中逐步分离出来.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率先实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六)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各部门都应在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各部门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应与同级政府房改办协商后下发。办理售房有关手续时,市房改办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等有关单位派人集中办公,方便群众。
(七)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督促,严肃房改纪律。对不执行市政府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与规定,凡与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文件和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执行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文件和本方案。
附件一:益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附件二:益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附件三:益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四:益阳市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五:益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施办法
附件六:益阳市职工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附件七:益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一
益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按月交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总额同等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市和各区、县(市)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它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缴纳公积金,建立公积金制度。
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本年度内为1995年1月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 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实际操作时按四舍五入进元的办法处理。
第七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5年各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按房改年度逐年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提供的部分,按个人缴交数的同等数额缴存。职工个人工资额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