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政发[1995]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益单位:
《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湘房改字(1995)第4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前段抗洪救灾的原因,推迟了本方案的出台时间,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994年售房价格年度的期限由1995年6月30日延至l995年12月31日。
1996年8月23日
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争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使全市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全市所属各区.县(市)的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l995年1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房改办批准,可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适当降低公积金的缴交率。以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按有关程序报省批准,逐步调整提高缴交率。
3、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职工长期性住房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定向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职工调离出省、出国定居或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逝世,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渠道拨付、列支。对未经批准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得为其发放购房、建房贷款,房改部门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税务等部门对其集资建房不得给予税费减免,其职工无权购买安居住宅。对不按期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加罚滞纳金。
5、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及本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区、县(市)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承担当地政府委托的其他房改资金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协议,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逐步提高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1995年,房租支出达到占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上,全市旧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到平均l元,不发补贴。已经超过这个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提租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今后,按每年增加两个百分点提高住房租金。到2000年,全市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有条件的区,县(市)或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2、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对新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新房新租。凡1992年元月1日以后建成交付使用的新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1.5元以上。
3、继续实行超标准住房加和办法。超过控制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算,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算。职工租房按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一般职工为46平方米;科级干部为53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6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77平方米。
装修超标准但已在“清房”工作中作出结论,即其装修超标准部分全额由个人负担的,不再加收租金;未作结论的或个人未金额负担的,其装修超标准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不得以加收租金方式进行处理。
设备超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
4、利用架空层作附属用房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使用面积的50%计算;超过2.2米的,原则上按实计算。附属用房面积不计入控制面积。
5、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仍实行减免政策。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全额免缴,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减免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减免30%;退休职工新增房租支出过多,超过家庭收入12%,造成生活困难的,其超过部分,经区、县(市)房改办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以上减免仅限于离退休职工在规定住房标准内的新增房租。
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单独居住者,新增房租全额免缴,与亲属同住者,按当地职均住房面积增支部分减免。
6、每户只能租住一套公房,多套租住的(含已购公房又另行租住的)必须在限期内退出多租的公房,否则按违反房改纪律论处。
利用公有住房(含附属房)转租牟利充当二房东的租户,产权单位应坚决收回其转租的公有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7、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单位应按月向职工收缴并存入本单位在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住房基金专户,定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城镇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者外,均可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适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临街住房:平房,庭院式,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产权尚存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定为景点的住房;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2、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产权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允许不愿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采取其他的房改措施,也允许不愿购买公房的职工采取本方案中其他方式参加房改。
3、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或成本价.实行标准价售房的地方,应允许单位选择按成本价售房;实行标准价售房的单位,应允许职工选择按成本价购房。
高收入界定标准,原则上按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3倍确定,具体由各区、县(市)依实测算,送市房改办初审后再报省房改办审定。
售房价格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各区,县(市)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公布下一年度经省批准的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各年度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应按国发(1994)43号和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进行测算和上报审定。
5、公有住房的出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预购在建公有住房的,其价格只能按建成交付使用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进行结算。
6、职工按标准价和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国发[1994]43号和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给予职工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
7、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同时应受下列控制面积的制约: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以上是购房面积的控制标准,不得作为分房或建房时的必达标准。
超过以上控制面积的,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成本价全价计价,1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全价计价。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的最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按湘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按实计算,由个人另行负担。
8、职工购房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鼓励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清房款。1994年售房价格年度(1995年6月30日前)内购房的其一次性付款折扣率按20%执行。
9、产权或产权比例的确定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其产权或产权比例按国发[1994]43号文件予以明确或计算。
因超面积而发生的以多种价格购买一套住房时的产权比例应按湘房改办字[1994]第10号文件予以确定。
10、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和购房职工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享受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给予的全部税费减免优惠。
11、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服务措施: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分户门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提取售房款的15%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其利息用于支付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按建筑面积分摊负担。
单位可以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委托其他物业公司对售出的住房进行社会化维修、服务、方便住户。
各区、县(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于批准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