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
青海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秀岩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两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3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22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5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