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变现闲置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益政发[200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有关企业变现闲置的地产、房产等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变现闲置的地产、房产等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稳妥进行。
二、变现闲置的地产、房地产等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仅限于破产企业和长期停产且近期内无法启动生产经营、无力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统筹企业。
三、变现闲置地产、房地等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其他费用;与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共同开发变现房地产等闲置资产,以所得收益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费的,除增值部分按章收取有关税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四、变现闲置的地产、房产等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其资产价格应在国有资产部门依法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五、变现地产、房产等固定资产所得资金,一律只限于补缴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破产、终结、全部转让的企业,必须按人平2.25万元的标准为离退休人员预缴养老保险费,并清缴历年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同时,要根据变现所得资金情况,为接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预缴养老保险费作出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