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我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结合各地原公费医疗实际开支情况,采取财政负担为主和单位过渡性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此外,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认证的劳动模范、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可以比照公务员补助执行。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各区、县(市)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对比照国家公务员执行的人员,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补助标准暂定为工资总额的4%,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各区、县(市)依据各地测算情况,制定国家公务员补助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