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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公正、及时、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制制度。为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仲裁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增强仲裁意识。我市自组建益阳仲裁委以来,已依法审理了100多件仲裁案件,仲裁制度在解决经济纠纷上的优势得到较好的体现。但由于人们对仲裁法还不够熟悉,对新的仲裁制度还不够了解,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往往忽略了仲裁法律制度。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宣传学习仲裁法,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了解、掌握仲裁法制知识,进一步增强仲裁意识,自觉运用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目前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凡没有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修订的格式合同文本,一律停止使用。所有的经济合同格式文本中,必须有可以让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都必须选定负责纠纷仲裁的具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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