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1]20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涉农价费公示制度是加强涉农价费监管,制止涉农乱收费、乱涨价,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也是各级个各部门转变作风、为农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涉农价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能。物价部门是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组织和领导。财政、监察、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特别是涉农收费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
三、规范涉农价费公示的内容和形式。凡属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且涉及农民的合法价格和收费均应予以公示,公示的具体价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由物价部门审定。公示除标明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文件依据外,还应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及乡、村价费监督员名单。价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全市统一为“12358”。各地可采取栏、牌等形式公示涉农价费,公示位置可选择在乡(镇)人民政府门前、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在各乡、镇镇区或墟场设立的永久性公示栏牌不得少于2块,每块利用面积5平方米左右。村级公示栏牌1块,每块利用面积3平方米左右。县、乡两级涉农价费执收单位在收费点要有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区、县(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
四、明确工作要求。全市县、乡两级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必须在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村级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必须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费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涉农价费举报后,物价部门必须在48小时之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地公布或反馈给当事人,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经常掌握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价费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