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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我市要大力推进益阳中心城区山水生态城市的建设和洞庭湖国家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大力开展绿色产业群、生态城镇群和旅游精品群的建设,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到“十五”期末,造林40万亩,封山育林面积2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46%;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平方公里;沼气用户达10万户;新增自然保护区4个,面积2634平方公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覆盖率达30%。
  二、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双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资源开发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罚兑现。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生态关键所在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投资方向的战略调整和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机遇,切实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要由计划、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库,力争有更多更大的项目进入国家年度计划。要积极引进外资,鼓励民间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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