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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经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见
(市环保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发动。目前,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已由煤烟型污染向机动车排气污染转化。有效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关键。防治机动车热电厂气污染,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广大机动车主的支持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京戏以城市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宣伟、动员机动车车主自觉接受机动车热电厂气污染检测,及时维修调试或安装尾气净化器,确保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
  二、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的监管。凡要我市销售机动车或车用发动机的企业,必顺先将所售产品污染物排放有关技术资源料按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退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在我市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必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在我市上市销售。除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外,新购和在省外迁进的机动车,均必顺到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申领机动车牌证或者迁入手续。销售机动车用汽油的单位或个人,必顺销售无铅汽油,并保证油品质量,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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