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对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1]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自去年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益政电[2000]56号)以来,全市各地就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做了大量工作,农民建房负担有所减轻。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多收乱要的违规乱纪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切实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农民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空坪隙地等土地上建房的,只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和集体土地只用权证工本费10元。由国土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办上述占用未利用土地建房报批手续的,可按每户30元的标准收取代办服务费。代办占用未利用土地建房报批手续,必须由农民自愿委托并签订委托书。
(二)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以及乡、镇、村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除收取工本费外,还收取耕地开垦费,其标准为:资阳、赫山、沅江、桃江四地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13.86元,占用一般水田的每平方米收取11.55元,占用旱地的每平方米收取7.35元;南县、大通湖区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12.6元,占用一般水田的每平方米收取10.5元,占用旱地的每平方米收取6.3元;安化县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10.08元,占用一般水田的每平方米收取8.4元,占用旱地的每平方米收取5.25元;农民经批准在城关镇、建制镇占用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建房的,按上述标准上浮30%,但农民自愿开垦新耕地且新耕地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由前述中介服务机构代办占用农用地建房报批手续的,可按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收取代办服务费,但每户收费最多不得超过150元。代办占用农用地建房报批手续,也必须由农民自愿委托并签订委托书。
(三)凡农民在中心城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区以内修建建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自住房,分别依照上述第(一)、(二)项相应规定办理;超过200平方米,或楼高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益政办发[20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农民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后应对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对因建房压占、挖损塌陷等造成土地破坏的,也应当进行复垦。农民不复垦或没有条件复垦、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每户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