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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4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规定与上级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有较大的差距,须作适当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要求,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起付线一甲医院仍为300元,二甲医院由350元调整为400元,三甲医院由400元调整为500元。住院封顶线由16000元调整为22000元。
  二、鉴于我市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的人数较少,调节能力较弱,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收不抵支,决定适当提高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暂定2002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单位参保。从2002年1月1日起,有缴费能力的单位一律要参加医疗保险。中央、省属驻益单位要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有参保能力而不参保的,单位不准列支医疗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废除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执法监督。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互助的基础上,允许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可比照省直单位实施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由单位给参保职工注入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个人帐户的铺底资金,最高额度为职工个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对足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只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即由单位按职工工资和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建立统筹基金帐户,但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不得随意停止参保。单位无故终止医疗保险的,冻结个人帐号,重新参保时必须补足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当年的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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