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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京审法发〔2000〕83号)


各区、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分局);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总队:
  根据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为加强我市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维护首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经常交流、通报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双方在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过程 中及其它工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大查处和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力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审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有关程序规定如下:

  (一) 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分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向市公安局有关侦查部门移送。

  (二) 各区、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向本区、县的公安机关移送。

  (三) 移送犯罪线索的审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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