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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城市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城市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9〕65号 2009年5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引领作用,现就做好2009年城市专项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一)综合类专项规划。包括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含城市水系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含停车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其中城市总体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二)市政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包括城市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等工程规划,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三)公共服务设施类专项规划。包括城市商业网点(含市场)、城市文化娱乐设施、城市体育设施、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和城市教育设施(含中小学校)规划。

  (四)防灾减灾类专项规划。包括城市抗震防灾、防洪、消防、人防工程规划。

  二、规划编制审批进度

  2009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基本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2010年6月底前,各县(市)基本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于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审批权限的专项规划,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对于尚未明确审批权限的专项规划,经专家技术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和市、县(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三、职责分工

  组织编制城市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各市、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保证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明确各专项规划的责任单位和具体分工,做到统筹安排、部门联动、有序推进。各市、县(市)要优先编制城市综合类、防灾减灾类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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