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直持有城镇青年征兵安置登记卡且服役期满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满10年的转业士官,以及其他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
第七条 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每人一次性发给1.2万元基本补助金,同时按军龄每满一年增发补助金2000元。凡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另发给奖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发给奖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发给奖金2000元。
第八条 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市退伍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由市退伍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凡领取了一次性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市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安置。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书》,可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劳动部门免收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等服务费用。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重新参加工作,市退伍安置部门对其领取的补助金不予收回,其军龄可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十一条 市退伍安置部门已为其作了一次分配,本人不服从分配,未报到上岗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不得申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二条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直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在职人数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用于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已按规定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或缴纳了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可免交安置保障金。
上述单位应缴纳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局凭市退伍安置部门的缴款通知书统一代扣。
第十三条 由市财政按照当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