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为主,自谋职业为辅的安置办法。
第三条 凡我市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任务的单位,报经市安置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有偿转移安置。每转移安置1人,由转出单位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4-5万元。
第四条 要求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后15日内向市退伍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报《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退伍安置部门开具统一印制的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第五条 对既不完成市人民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又不申请实行转移安置、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20天内拒不改正的,由市退伍安置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一并收缴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