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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科技发展实施意见(2001-2010年)》的通知

  (四)优化农业科技发展政策环境
  近几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把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 - 2010年)的意见》落到实处。完善农业科技发展人才、资金、奖励、分配、技术、成果转化等配套政策,营造有利于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一部分科技人员先富,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社会兼职活动并取得合法收益。
  优化农业科技发展法制环境。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种子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渔业条例》、《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单位创办的农业科技产业化项目和已转制为企业的农立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要予以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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