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业科研单位的运行机制。对实用型科研单位,要逐步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大实体,对服务类科研单位要逐步转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组织; 对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研单位,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逐步与原单位分离转制。
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功能,强化基层农、林、水、农机、畜牧、水产、农经、农科教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加强对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逐步形成由国家兴办和国家扶持、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大力支持农民、企业、技术推广组织、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大力培养农村专业户、示范户、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其依托农业科技园、科技实体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鼓励我市涉农科研、教学机构的联合,不断完善鼓励农科教相结合的政策,实行优势互补。
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要根据市场和自身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农业科校按广工作,不新完善以利益为纽带的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和转化。
(三)拓宽农业科技投入渠道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要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必要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有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的建设。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三项费用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支持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星火计划实施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要增加农业基础性、公益性科研机构的事业费基数,对农、林、水、农机、畜牧水产、气象等重大工程项目,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专项经费,解决与工程相配套的科技问题。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涉农企业要将销售收入的3%以上、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要将销售收入5%以上用于科研与开发;鼓 励捐资建立以企业或个人冠名的农业科技基金,支持农业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项目推广和教育培训等农业科技工作。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支持,要逐步建立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上,要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保险机构要开辟新的农业科技险种。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农业灾害保险补助金,为农业科技开发提供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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