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规范抗结核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乡、村级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不得自行销售抗结核病药品),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2002年-2008年,在实施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益阳市结核病控制项目期间,采取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及地方配套等渠道加大经费投入。我市2002年-2006年发现、登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中央财政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各级财政要认真研究,做好项目的贷款和配套工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考核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为考核评价结核病防治的工作目标、指标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提供科学依据。要认真落实年度自查、总结和检查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要逐年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并作好年度总结,报益阳市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项目办将每年对各区县(市)、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召开市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规划的落实。
在规划实施中期(2005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现场考察、回顾,分析实施规划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对规划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技术策略进行客观的评价。在规划最后一年(2010年),进行终期评估,对规划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客观评价取得的成就、经验和教训,对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区县(市)及部门和结核病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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