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应用性研究,增进防治效益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社会学评价、结核菌等艾滋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要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七)加强督导,保证工作质量
市对区县(市)每季度督导1次;县对乡(镇)每1-2月督导1次;乡(镇)对村卫生室和化疗督导员每月督导2次;各级督导均须到病人治疗现场进行抽查和督导。
(八)做好药品供应与管理
对涂阳肺结核病人(含重症涂阴病人),全市统一使用国家项目办规定的板式组合包装药品,同时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抗结核复合制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每年的结核病人发现任务,做好抗结核药品采购计划。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药品分割必须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与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监狱、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落实结核病防治的归口管理,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