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乡镇农排电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乡镇农排电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及时据实足额收缴农排电费,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改革全市乡(镇)农排电费收缴办法。现作如下通知:
  一、农排电费从其他共同生产费用中分离出来,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农村供电所随同生活用电电费按月收取。
  二、农排电费收缴标准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农户每月每亩农田应缴的农排电费,为农户所在乡镇2000年、2001年、2002年三年应缴农排电费总额的年平均数与计税农田面积的商,再除以12。具体收缴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电力、水利部门据实核定。
  三、农排电费收缴工作坚持专人负责、实款收取、张榜公布、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年终结算、以丰补歉的原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水利、电力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排电费的监督管理。农排电费不得挪作他用。
  四、改革农排电费收缴办法后,原陈欠农排电费的乡镇,要与电力部门协商衔接,有计划地逐年偿还部分陈欠电费。已挪用的农排电费,不得再向农户摊派收取。
  五、改革乡镇农排电费收缴办法,不得提高农排电费收缴标准,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搭车收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农排电费收缴办法改革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乡镇农排电费收缴办法的改革顺利进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