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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益政办函[1999]5号)


市物价局:
  你局1998年12月28日《关于改变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由价外代征改为直接向市自来水公司价内收取。你局应主动与市自来水公司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二、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仍按每吨0.02元征收;经营性用水由提价前每吨0.02元提高到按每吨0.17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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