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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电[2000]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乡镇船舶、渡口事故隐患十分严重,水上重大事故时有发生。1999年,全市乡镇船舶发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19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了迅速扭转我市乡镇船舶、渡口事故多发的局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在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凡有船舶、渡口的乡(镇)都要组建水上安全联组,并根据辖区船舶、渡口管理任务的大小,明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联组工作。从区、县(市)到乡(镇)、村、组、船主都要层层签订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逐级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乡镇渡口审批制度。行人、汽车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人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港航监督机关审查、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的行人渡口,经双方渡口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汽车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港航监督机关、航道管理机关、公路管理机关审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汽车渡口的设置和迁移,经双方渡口批准机关审查后,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批准设置和迁移渡口。对未经批准的渡口,要尽快采取措施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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