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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益政电[2000]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检查组对我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检查,发现个别区县(市)在使用再贷款资金过程中存在借调、坐支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再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储户存款按期兑付,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市)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管好用好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的通知》(益政电[1999]94号)的规定,管好用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专项资金,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认真搞好再贷款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检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经管局和清整办,对去年分配到各区、县(市)、乡(镇)的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逐笔进行财务审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要在9月20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清整办。市政府将在9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专项贷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检查。对挤占、挪用而又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合理制定兑付方案。各区、县(市)要对今年以来清收的欠款和去年库存的专项贷款资金统筹规划,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兑付方案,确保储户存款按期兑付,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继续加大清收清欠力度。各区、县(市)不能以清收难度大为由放松清收清欠工作,更不能依赖上级再贷款。在清收清欠方面,要继续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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