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市通信设施及室外通信管线配套设施建设,均应纳入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小区规划时,要统筹安排电信管线网及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并结合小区项目预设电信设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预设电信设施所需费用由邮电部门负责,并纳入电信建设改造计划;其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预设电信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纳入工程建设费用之内。
第三章 预设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邮筒,开展流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和用地等方面提供方便。邮政通信设施建设征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楼,应由产权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设置信报箱(含信报箱群、信报箱间,下同)。住宅楼未设信报箱的,产权单位应予补设。
信报箱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邮电部门维修、更换、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机构的房屋、邮亭、报刊亭、邮筒及其他邮政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与邮政机构协商,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宾馆、大型饭店、高等学校及大型工矿区应根据邮政通信的需要,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通信设施是建设工程峻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应通知邮电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供通信设施预设方面的竣工图、管线图和有关资料。预设邮电设施验收不合格者,必须限期整改,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发放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任务单,电信部门不安装电话,邮政部门可以不予通邮。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要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已预设通信设施的用户申请装机和申请通邮,邮电部门应优先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内的电信管线管理权属邮电部门,产权属建设单位。其他电信设施产权属邮电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