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统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全额上缴当地市、县(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不得欠收、漏收、缓收。
三、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十六)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成立地产交易机构,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地产交易机构是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土地成交后,地产交易机构应及时帮助办理土地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
(十七)下列土地使用权必须进入地产交易机构交易:
1、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
3、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允许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5、法院判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各类土地使用权。
(十八)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1、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的;
2、以建设经济适用房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用地的;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的。
(十九)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
(二十)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指导、调控土地市场价格。转让土地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对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十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十二)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工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集体决策,严格执行窗口办文制度。要抓紧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严格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二十三)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和收购储备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计划、财政、国土、城建、规划、房产、物价、金融等职能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等事项的决策、协调、监控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十四)城镇规划区内需要调整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的范围。下列土地必须进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