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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七)除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行政划拨供地目录》规定的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市政公用设施非经营性用地和民政福利企业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提供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八)公征私建划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标准补缴出让金,并补签出让合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而参与分成的;
  2、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与他方合资经营的;
  3、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债的;
  4、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易物的;
  5、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城镇直管公房作为商品房转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依法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年租金:
  1、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
  2、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由本单位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的;
  3、在行政划拨土地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改变出让土地用途、容积率,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款。
  (十二)改制企业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其用地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行政划拨供地目录》的,仍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但其土地处置方案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供应国有土地,均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均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供应。其中,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受让条件的;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受让土地的;对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必须拍卖出让。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十四)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入地使用权。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协议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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