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益政发[199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理顺市与各区、县(市)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原则
总的原则是在省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维护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适当调整市级收支范围和区、县(市)财政体制。
二、市与区、县(市)收入的划分
(一)市级收入包括:
1、原地属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2、市属六大农渔场的工商税收和农业税。
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不含省级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和赠予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3、属市级的其他收入(含公安、工商、国土、城建、物价等部分的其他收入)。
(二)区、县(市)级收入包括:
1、区、县(市)级企业所得税和利润。
2、区、县(市)的工商税收。
增值税的25%部分(即原属区、县(市),税制改革后仍留归地方部分,不含原属中央、省级的部分),营业税(不含省级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遗产和赠予税。
3、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4、区、县(市)的其他收入。
(三)市与区、县(市)分成收入:
实行递增包干的办法。1994年各区、县(市)定额上解市财政180万元,并从1995年起,每年递增6%。
三、市与区、县(市)支出的划分
(一)市级支出
市级统筹基本建设支出,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市安排的其他各项专项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本级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及其他支出。
(二)区、县(市)财政支出包括:
区、县(市)财政自筹基建支出,区、县(市)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价格补贴支出,支农支出,城镇维护和建设支出,区、县(市)行政事业经费及其他支出。
四、市财政对区、县(市)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